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人员奖惩制度
发布时间:2014-03-20  作者:  浏览次数:31

第一条     为促进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基金会,形成基金会可持续发展态势。根据《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及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有关考核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工作效率,严明纪律,奖惩分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基金会全体在职员工。

第三条     基金会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 10%)四个等级。 

第四条     对基金会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基金会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六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1.品德端正,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的;

2.维护基金会利益,为基金会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的; 

3.一贯任劳任怨,为基金会发展着想,足已为其他员工楷模的; 

4.对本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获得社会好评的,经部门负责人提名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工作勤勉,事迹突出的; 

2.遵守各项纪律,节俭费用,努力募捐,事迹突出的; 

3.向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为基金会采纳的; 

4.对基金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褒奖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名的。

第八条     以上所列表现突出的员工,经基金会秘书长确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应予以晋级奖励。

第九条     奖励程序∶经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所处部门负责人提名,经秘书长确认,基金会网站予以公示公布。

第十条     基金会设立如下处罚方法,酌情使用:

1.警告; 

2.记过; 

3.降级; 

4.辞退。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警告处分:

1.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聊天、嬉戏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2.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浪费公物情节轻微的;

3.无故不参加本会例行会议、业务培训,不服从主管领导指挥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记过处分:

1.因疏忽大意导致基金会财产、捐赠或资助物资遭受损失、损坏或伤及他人的; 

2.以公益名义进行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利益的;

3.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降级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基金会规章制度,造基金会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2.造谣滋事、散播谣言、拒绝听从主管领导意见,导致基金会蒙受重大不利事件的;

3.违反基金会与项目伙伴协议约定,泄漏保密条款信息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辞退处分:

1.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基金会误信而遭受损害的;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蓄意损坏他人或本会财物的;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的;对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2.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基金会资材,损公肥私,向项目合作方索取介绍费(回扣)的;工作不尽责、损坏办公设备设施、车辆等,造成本会经济损失的;经常违反本会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五日的。

3.故意泄漏基金会协议约定须保密事项,致使基金会蒙受损害的;有意无意损害基金会声誉或影响的;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等滥用职权的;屡教不改,基金会无法再度信任的。 

第十五条     员工有以上所列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本会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述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还应按以下规定赔偿基金会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下(含5 万元),责任人赔偿 10%—50%; 

2.造成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上的,报秘书长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七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理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研究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八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30 个工作日,其他处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员工对所受惩罚存有异议,应于处分决定后10 个工作日内,陈诉理由进行申诉,并以申诉后之核定作为基金会最后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二十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基金会(基金会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