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3-26  作者:  浏览次数:25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基金会在实际收到货币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在实际收到并确认后按其公允价值开具捐赠票据。

第四条     下列行为,不得作为捐赠收入,并且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如捐赠方与受益方间存在参股控股、交叉持股的行为等;

3.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

给受助人或者第三方的;

4.非现金捐赠,且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