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24  作者:  浏览次数: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捐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 条例》《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 称“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结合基金会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热爱教育事业发展、支持中 国石油大学(华东)(以下简称“学校”)建设发展的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各界爱心人士以及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校友、校内教职工和学生等(以下简称捐赠人)。 

        第三条     捐赠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三)坚持尊重捐赠方意愿与符合章程相统一。 

第二章 捐赠接受与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 益活动的业务范围,防范洗钱风险。 

第五条     向基金会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具有合法处置权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含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植 物、办公设备、专业设备、陈列品、图书、运输设备、机械 设备、体育器材、艺术品、文化用品、医用物资等)、股权、 知识产权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第六条     接受捐赠的程序 

(一)发起捐赠。由资金引进方与捐赠人确定捐赠意向。 

(二)签订捐赠协议 

1.捐赠人可通过签订捐赠协议等方式与基金会约定捐 赠事项,明确捐赠人信息,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 用途、交付时间等; 

2.捐赠协议可以由捐赠人与基金会双方签订,也可以 由捐赠人、基金会与受益方三方签订; 

3.捐赠项目名称需在捐赠协议中约定,一般由中国石 油大学(华东)或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有关单位名称和项 目用途两部分组成,应捐赠人要求,也可以在名称中加入捐 赠人或被纪念者名称,冠名具体要求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入账开票 

1.货币捐赠,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开具捐赠发 票。 

2.非货币捐赠,在对捐赠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并办理 移交手续后,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开具捐赠发票。具体要求 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捐赠应纳入基金会统一管理,并且严格按照基 金会相关规定和接受程序执行。 

第八条     有效的捐资方式包括银行转账、汇款、现金、 线上支付等货币资金捐赠方式,需办理产权登记的实物捐赠, 在捐赠人交付捐赠物且将产权变更登记在基金会名义下后, 方视为有效。 

第三章 捐赠鸣谢 

第九条     凡向基金会捐赠资金或非货币资产,助力学校 教育事业发展者,均可依据学校及基金会相关规定给予致谢。 

第十条     基金会可举办捐赠仪式,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 书;可根据捐赠额度授予基金会名誉理事、金牌会员、银牌 会员等称号;在基金会网站公布捐赠者名录;在适当场合以 适当方式对捐赠人的善举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一条     捐赠金额达到一定额度,可建立以捐赠者的 名字或根据其意愿命名的奖励、助学基金或教学、科研、出 版、文化活动等基金。 

第十二条     根据情况学校可在校内主要建筑(如图书馆、 体育馆等)、实验室、教室、会议室、校内园林等合适位置 铭文纪念。 

第十三条     对提供捐赠的团体、单位及个人,在国家法 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范围内,在兼顾公平的前提下, 可享有优先与学校合作共建、资源共享的推荐权。

第十四条     其它鸣谢方案可与捐赠人协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 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