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捐赠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30  作者:  浏览次数:39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捐赠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4 年 12 月 30 日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捐赠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资产捐赠行为,加强对捐赠资产 的产权管理,发挥捐赠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 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接受校外单位或个人的资产捐赠以及对校外单 位或个人进行的资产捐赠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资产主要是指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 理范围的各类资金、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以及房屋、设备、家具、 图书资料、软件、文物陈列品等固定资产。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凡校外单位或个人向学校及校属各单位(以下称“各 单位”)捐赠的各类资产均属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以学校名义接受捐赠并占有捐赠资产。 

第五条     学校接受资产捐赠事项由合作发展处牵头与捐赠方 签订捐赠协议,明确资产来源、受赠对象、用途及实施细则等, 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第六条     各单位接受资金、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捐赠的,应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到合作发展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 续。 

第七条     各单位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的,应填报《受赠固定资 -86- 产登记表》(须另附资产清单),并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 理相关台账手续。其中:图书资料由图书馆审核登记后办理,文 物陈列品由合作发展处审核登记后办理并交档案馆保存。 

第八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来源应注明为捐赠。资产价值 以捐赠方提供的价值凭据(如发票原件或加盖捐赠方公章的发票 复印件等)及相关税费等进行登记;如捐赠方不能提供价值凭据 的,可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登记;对无价值凭据、 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无法准确取得的,可按名义金额(人民 币 1 元)入账。 

第九条     接受捐赠的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原则 上参考捐赠方的意愿分配使用。捐赠方无特别要求的,由学校统 一分配。 

第十条     对于接受捐赠的房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汽车等 特殊资产,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加强管理,落实使 用管理责任,确保受赠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对接受捐赠资产中未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 各单位应专门登记造册,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过程中,如涉及建筑物、设施、场所及 有关内部机构等冠名事项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有相关规定及要求; 

(2)确属学校及各单位工作实际需要; 

(3)学校各单位无此类资产使用需求; 

(4)确属技术淘汰或待更新的固定资产等。 

第十四条     各单位如确有对外捐赠需要,应填报《捐赠资产 申请表》等材料,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学校资产。 

第十五条     学校对外进行资产捐赠,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 理处、财务处、合作发展处等部门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 关备案或报批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擅自占用、处置受赠资产或擅自对外进行捐赠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 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以往发生的捐赠事 项,各单位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办公室     2014 年 12 月 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