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关于促进 校友和社会力量捐资助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4  作者:  浏览次数:39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关于促进校友和社会力量捐资 助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8年7月4日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关于促进校友和社会力量捐资助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发展与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 水平,充分调动校友和各方社会力量捐资助学的积极性,并彰显 热心公益事业人士的爱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欢迎广大校友、各地校友分会、海内外热心教 育事业和支持学校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通过 捐赠资金和实物等方式支持学校办学。 

第三条     捐赠须符合以下原则: 

1.捐赠行为自愿; 

2.捐赠方拥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3.捐赠应有利于学校的发展与建设; 

4.捐赠建设项目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定执行,产权 归属学校所有;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     捐赠资金可用于以下项目: 

1.人才培养; 

2.实验室建设; 

3.高层次人才引进;

4.学科建设与专业发展; 

5.校园基础设施及文化景观建设; 

6.教学设施与设备及图书资料; 

7.文物资料及历史文化物品; 

8.奖教金、奖学金、助学金及各类教育基金; 

9.其他双方协商的项目。 

第五条 对捐赠方的答谢方式: 

1.宣传。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布捐赠方名单及捐助项目, 宣传其公益行为,或在校史陈列馆等捐赠纪念区镌刻其名称。 

2.致谢。对有突出贡献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学校授予荣誉 称 号,并颁发捐赠证书、纪念牌等。 

(1)捐赠金额累计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单位或100万 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个人,可聘为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 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名誉理事; 

(2)捐赠金额累计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单位或50万元 人民币及以上的个人,可获得基金会金牌会员资格; 

(3)捐赠金额累计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单位或10万元 人民币及以上的个人,可获得基金会银牌会员资格; 

(4)捐赠金额累计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单位或2万元 人民币及以上的个人,可获得基金会会员资格; 

(5)对于非货币资产的捐赠,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致谢。

3.冠名。学校的楼宇、场馆、专项基金等可以以捐赠方名 称予以冠名。 

(1)楼宇冠名,捐赠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报告厅、音乐厅、广场等场所的冠名,捐赠额不低于 200万元人民币; 

(3)教室、会议室、阅览室、实验室等场所的冠名,捐 赠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4)教学、科研、文化等专项基金的冠名,捐赠额不低 于1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捐赠方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享有使用学校教育教 学资源和相关服务的权利。 

第七条     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 委会”)负责代表学校受理各类社会捐赠,对捐赠方进行答谢以 及教育基金的管理等事宜。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货币捐赠不得擅自更改资金用途。如确需改变用 途的,应由管委会办公室与捐赠人协商,重新签署书面捐赠协 议。 

第九条     非货币资产捐赠应在管委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办理 相关账务手续,并确定管理使用的二级单位;如需改变资产的存放地点、使用方式等,二级单位需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 申请,管委会办公室与捐赠人进行协商,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和教职员工积极参与筹资工作, 并按照有关文件对引资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合作发展处负责 解释。原《关于校友和社会力量投资捐赠办学的实施办法》(石 大东发〔2002〕2号)同时废止。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