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国内合作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6-18  作者:  浏览次数: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合作协议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强化学校社会服务能力,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合同管理办法(修订)》(中石大东发〔20223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合作协议是学校与国内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签署的战略合作、全方位合作等框架类合作协议。

第三条  合作发展处、服务山东办公室是国内合作协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国内合作协议的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监督和指导协议承办单位正确行使协议权利,履行协议义务。

第四条  签署协议应遵循对等原则,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充分调研双方合作的契合度,考量双方履约能力,论证合作的领域、层次和规模,明确合作条款、完成时限。不签署无实质内容的协议,不在合作期内与合作方重复签署框架类协议。

第五条  签署协议应注重提升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丰富办学资源,促进产教融合、科教融合、学科融合,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协议分类、内容及格式

第六条  综合考虑协议性质、标的额大小、协议对学校的影响程度和重要程度等因素,将协议分为重大协议和一般协议。

(一)重大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合作方为省部级地方政府或事业单位、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央企总部或行业龙头企业;

2.对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有重大影响,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

3.涉及“三重一大”事项;

4.其他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或对学校利益有重大影响。

(二)除重大协议以外的其他协议为一般协议。

第七条  以学校为主导签署的合作协议,合作内容覆盖面大,涉及多个教学院部或多个职能部门的业务范畴,一般命名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合作方名称)战略(或全面)合作协议”。

第八条  以教学院部或职能部门为主导签署的合作协议,合作内容覆盖面小,涉及单个教学院部或单个职能部门的,一般命名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合作方名称)合作协议”,不出现“战略”“全面”等字样。

第九条  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合作背景及意义、合作内容、双方权责、合作机制、合作时限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十条  协议文本要求格式统一规范,原则上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国内合作协议文本格式说明》(附件)要求拟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模板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

第三章  协议订立

第十一条  协议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洽谈调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求,由承办单位与合作方对接,确定合作意向、协商合作框架等,对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资产状况、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

(二)协议起草。承办单位与合作方商定合作具体内容,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起草合作协议文本。

(三)协议会签。承办单位通过OA系统发起合同审批流程,提交合作发展处、服务山东办公室审核及会签。承办单位应根据相关单位意见和建议对协议进行修改完善。

(四)协议反馈。承办单位与合作方沟通交流,反馈学校修改意见,确定协议内容。

(五)协议审批。承办单位将协议文本报分管合作共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核。若为重大协议,应提交法治办公室审查,由分管校领导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

(六)协议签署。如需现场签约,承办单位协调双方确定签署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等事宜,由校领导或授权其他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协议。

(七)资料归档。合作协议经双方正式签署后,原件交由合作发展处、服务山东办公室登记备案归档,并按规定移交学校档案馆编目归档。

第四章  协议管理与落实

第十二条  合作发展处、服务山东办公室负责国内合作协议的登记管理,监督协议的推进落实,定期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切实建立推进合作协议落实的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负责协议签署后的统筹协调及推进落实,根据协议涉及的合作内容,明确相关单位的目标责任分工,制定推进落实方案,加强与合作方的联络沟通,确保相关工作的有序推进。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密切沟通、协同配合,推进协议履行。承办单位定期将合作进展和成效报送合作发展处、服务山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合作协议出现纠纷时,承办单位应与合作方积极进行协商并妥善处理,处理进展及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在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因失职或渎职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未经学校审核签署协议,协议签署流程未按照学校要求和程序进行,协议签署后不落实、不推进、不履行等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合同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合作发展处、服务山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