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 例》和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 金会”)章程,依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志 愿者等。 由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以下简称“学校”)委派的工作人员,由学校负责发放工资,薪酬管理按照学校薪酬管理体系执行。
第三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包括:
1.基本工资:根据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 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2.岗位与绩效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
第四条 基金会可向志愿者发放工作补贴。
第二章 薪酬的计算、发放
第五条 由基金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劳务派遣 制度,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受聘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由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公积金等。被聘人员的月劳动报酬一般不低于青岛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工资标准 参照学校薪酬管理体系执行。
第六条 工资发放
1.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2.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于当月发放。
第七条 下列款项由劳务派遣公司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1.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其他必要的款项。
第八条 基金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相关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险统筹。
第九条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秘书处可以对工资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调整。
第三章 补贴
第十条 基金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按照标准发放加班补贴。
1.周末安排基金会专职人员加班应支付不低于日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
2.法定节假日安排基金会专职人员加班应支付不低于日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因工作联络需要,基金会可为专职人员发放通讯补贴,享受通讯补贴人员应保持手机畅通。补贴标准 60 元/人。
第十二条 志愿者的补贴金额由秘书处根据其岗位设定、 工作完成情况等综合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