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的人事管理,使人事工作规范化、 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基金会人事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 率和职员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基金会职员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 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1. 本制度所称职员,系指从事基金会工作的全体专职、 兼职人员和志愿者。
2. 基金会如有临时性、短期性或特定性工作,可招聘 志愿者,志愿者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
3. 关于试用、实习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 聘任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专职人员,需 填写《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基金会专职人员的任职资格由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四条 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需要增加工作人员时, 可招聘志愿者参与临时性、短期性或特定性工作,并填写《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登记表》,注明所从事的工作及工作量等。
第五条 志愿者需要经过考核或者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 后,部门方可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转为正式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
第三章 服务守则
第六条 基金会职员应遵守基金会章程文件。
第七条 基金会职员应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章 薪资
第八条 志愿者不享受基金会的薪资,但可以领取适当的 补助。
第九条 专职人员享受基金会薪资,并采取月薪制度,每 月 26 日从基金会支取工资。
第五章 离职
第十条 基金会职员离职分为“离职”、“自动离职”、“辞退”三种。专职人员可自愿离职,如确需离职,应提前 一个月向基金会说明。超过半年年没有专职从事基金会工作, 即视为“自动离职”,并停发薪资。
第十一条 基金会职员如有严重违反基金会宗旨、侵害 基金会利益或涉及刑事犯罪者,基金会将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基金会其他规定有冲突者,以本制 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 2014 年 3 月起执行,原办法同时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