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证书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3-04  作者:  浏览次数:15

第一条     为了安全、有效地使用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证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基金会证书包括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基金会证书须由基金会办公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取得。 

第四条     基金会证书由其常设办事机构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五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应当悬挂于基金会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六条     所有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不得将证书带离办公室。因公使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须经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字同意。 

第七条     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妥善保管、忠于职守,不得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出租。 

第八条     基金会办公室必须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部门进行年检、换证。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14 年 3 月起实施。原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