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按照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季、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条 基金会设立财务部,负责本会的资金管理。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收入管理
第三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帐户。本会资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每年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第四条 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实行专项管理。
三、支出管理
第五条 每年年初由秘书长编制本年度收支计划并向理 事会报告,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交财务部备案,作为本年度 资金收支依据。未列入年度开支计划的临时性开支应由秘书 长写出书面报告并经理事长审批后交财务部执行。
第六条 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 款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 签字后生效。基金会在捐赠资金到位后按协议中列明的使用 范围、金额执行。非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 由基金会按照第五条规定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 审批后基金会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第七条 基金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的各类会务费、奖牌及 证书制作费、宣传费、办公费、工作人员经费等。基金管理 费用由理事长签字后财务部报销,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 利、行政办公支出等基金管理费的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 的 10%。基金会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中国石油大学(华 东)差旅费标准实行。
四、资金运作
第八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基金会按照合理、安 全、有效的原则,可实现资金保值、增值。资金增值部分列 支风险金、补充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增加教育基金本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3 月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