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 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1  作者:  浏览次数: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关于“具有公开 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 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 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的要求,我们制定了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10 月 11 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 出和管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要求,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 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 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加强对慈善活动相关费用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     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 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二)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 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 费用; 

(三)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 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慈善活动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慈 善组织的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 成本。 

第五条     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 的下列费用: 

(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 贴、社会保障费; 

(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 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 等。 

第六条     慈善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慈善活动、其他 业务活动、管理活动等共同发生,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 活动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 分配,分别计入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 用。 

第七条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 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 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 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 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第八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 60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 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 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6000 万元高于 800 万元(含本 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800 万元高于 400 万元(含本 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400 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 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 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 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 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 10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 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 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1000 万元高于 500 万元(含本 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四;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500 万元高于 100 万元(含本 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 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且不得低于上年 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 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     计算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 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 替上年末净资产。 上年总收入为上年实际收入减去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定为 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再加上于上年解除时间限定的 净资产。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 20 万元人民币 的,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年度管理费 用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本规 定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 明情况: 

(一)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未满 1 年,尚未全面开展 慈善活动的; 

(二)慈善组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 失、资产减值损失突发性增长的; 

(三)慈善组织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突发性增长的。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 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其年度慈善 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 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或者管理费用违反本 规定要求的,由民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财政、税 务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