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表彰校友业绩,密切学校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增强校 友凝聚力,激励校友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建设发展做出 更大贡献,特设立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校友之星”荣誉奖。
第二条 “校友之星”评选范围、时间
1.评选范围:曾在我校注册学习或正式工作 1 年以上的 师生员工。
2.评选时间:每年 5 月,启动年度“校友之星”评选活 动;5 月至 6 月,由学校二级单位、各地校友分会及个人向学 校校友工作办公室提交推荐人选名单和个人材料;7 月,颁发 “校友之星”表彰决定。
第三条 “校友之星”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即获参与“校友之星”评选资格:
1.全国劳动模范;
2.全国三八红旗手;
3.全国优秀教师;
4.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5.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
6.三大科技奖一等奖主要获奖人;
7.各部委联合授予的荣誉称号获得者;
8.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民营企业家;
9.在有关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个 人;
10.长期关心、支持母校的建设和发展,且为母校建设发 展做出特殊贡献者。
第四条 “校友之星”评选程序
1.各单位、各地校友会或个人根据通知要求,按照评选 条件,推荐人选或自荐。
2.各单位、各地校友会或个人于 6 月 20 日前,将推荐人 选及事迹材料或自荐材料报送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由校友工 作办公室进行汇总审核,确定提名人选名单。
3.校友工作办公室将提名人选及事迹材料提交学校党委 宣传部报学校审批。
第五条 “校友之星”表彰方式
1.学校为每位当选校友颁发“校友之星”获奖证书和金 质奖章一枚。
2.学校通过校报、校园网、《校友通讯》等,广泛宣传“校 友之星”的杰出成就和关心学校、支持学校的事迹,在校史馆 设立专版,介绍“校友之星”事迹,并将其业绩和事迹编辑成 册,典藏于我校校史馆与图书馆。
第六条 “校友之星”的权利与义务
1.“校友之星”将受邀出席学校校庆等重大庆典和纪念活 动。
2.学校定期举办“校友之星”大讲堂,邀请“校友之星”等优秀校友讲述其奋斗历程、成功感悟等,以激励广大师生。
第七条 附则
1.本办法由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校友工作委员会负责 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主题词:校友工作 校友之星 评选办法 通知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办公室 2010 年 5 月 2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