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和 监督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 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 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以及教育部的有 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 究决定。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 依法依规决策,坚持实事求是,促进科学发展。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 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 决策部署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举措;
(二)学校党的建设、师德师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廉政 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 事件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学校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
(四)学校中长期发展目标、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定党代会党委工作报告、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校长工作报告;
(六)学校全局性的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与调整,学 校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及学校全局性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 和废止;
(七)学校议事协调机构、直属学校管理的二级组织机构和 校外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八)干部队伍建设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重要人才引 进、使用和教职工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九)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及招生政策、计划的制订及重要调 整;
(十)学校年度财务经费预算决算;
(十一)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含无形资产和经营 性资产)处置;
(十二)基建规划和校园规划;
(十三)校属企业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十四)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基本权益的重要事项 和政策;
(十五)学校重大评价评奖活动;
(十六)巡视、巡察、审计、检查等所发现重要问题的整改 和落实;
(十七)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 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机构和教学院(部)、校级科研机构等组织 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聘用、党纪政务处分;
(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兼职;
(三)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四)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原 则和组成人员;
(五)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民 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任职的推荐;
(六)到校外任副处级及以上职务干部的推荐;
(七)研究确定三、四级职员人选;
(八)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等社团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校属一级、二级企业董事长及经理人选;
(十)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 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学校支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方 案、资金安排及实施中的重大管理问题;
(二)国内外重要合作项目;
(三)重要基建工程项目、修缮工程项目和校园建设项目;
(四)重要仪器设备采购、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五)学校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和转让;
(六)大型庆典活动方案;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 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 包括:
(一)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单项支出 50 万元(含)以上 的大额资金款项支出;
(二)预算内安排的预备费支出超过 300 万元(含)以上的;
(三)预算内 500 万元(含)以上计划的调整改变;
(四)学校对外投资和贷款;
(五)重大捐赠及其他大额度资金单项 100 万元(含)以上 的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须提交党委常 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需要党委全委会决策的事项,应召 开全委会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方式 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相关议事规则规定提出, 启动议事程序。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 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 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 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前,根据议题情 况,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重要干部任免应按照有关规定 书面征求纪检部门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事项,要听取 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 先进行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或经专门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 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 到会方能举行,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检监察 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议题相关 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议题, 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 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 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 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 策的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 执行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的事项,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 组织实施。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 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 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进行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 策程序。
第四章 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学校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学校 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 会、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督查制度。学校党委加强 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负责对决策事项的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 记、校长报告。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 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 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 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六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 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负面影响的,按 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除紧急情况外,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 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修订 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大学(华 东)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中石大东党〔2012〕15 号)同时废止。